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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倬希
附:本案原一审判决被北京一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并裁定发回重审,下附发回重审之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中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口村城外5号。
法定代表人张**,校长。
上诉人马**、刘*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南口小学”)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刘*与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南口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下列问题仍待进一步审查:
第一、南口小学是否有过错;
第二、本案教室内污染对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是否存在可能性;
第三、在此类发病机理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特殊情形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程度。
另外根据本院二审审查,原审法院举证质证程序有瑕疵,程序上应进一步完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客帝国按:条文内容为“(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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