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案教室装修后小学生病亡,法院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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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倬希

附:本案原一审判决被北京一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并裁定发回重审,下附发回重审之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中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口村城外5号。

法定代表人张**,校长。

上诉人马**、刘*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南口小学”)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刘*与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南口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下列问题仍待进一步审查:

第一、南口小学是否有过错;

第二、本案教室内污染对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是否存在可能性;

第三、在此类发病机理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特殊情形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程度。

另外根据本院二审审查,原审法院举证质证程序有瑕疵,程序上应进一步完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客帝国按:条文内容为“(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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