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的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项目:
(一)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
(二)住院医疗待遇;
(三)生育分娩医疗待遇;
(四)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急诊。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普通门诊(含急诊),报销比例70%,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含急诊),报销比例60%,平均处方值不超过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25%。三级医疗机构及以上不得报销普通门诊(含急诊)。年度个人门诊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元。
2、慢性病门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及支付限额参考表》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参考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参考表
序号
病种名称
支付项目
支付比例
年医疗费额度(元)
年基金支付额度(元)
1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0%
0
2
2
冠心病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0%
3
糖尿病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0%
4
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0%
2
5
甲状腺机能亢进
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0%
6
甲状腺机能减退
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0%
7
癫痫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60%
8
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60%
9
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60%
0
2
10
心力衰竭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60%
11
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60%
12
活动性结核病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60%
13
慢性活动性肝炎
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0%
0
2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60%
参保患者每年只能享受一种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3、特殊病门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规定的: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含:血透、腹透、CRRT治疗);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杜型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12种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统一为70%。全州执行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病种及待遇标准,具体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支付项目、支付比例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支付项目和支付比例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支付项目和支付比例表
序号
病种名称
支付项目
支付比例
门诊起付线(元)
1
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
放化疗、检查费、药费及治疗费等
70%
2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疗)
化验费、检查费、血液及腹膜透析治疗
90%
0
3
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
术后抗排异治疗
70%
4
系统性红斑狼疮
化验费、药费及治疗费
70%
5
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
化验费及药费
70%
6
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
化验费及药费
90%
0
7
帕金森氏病
药费及治疗费
70%
8
血友病
化验费及药费
70%
9
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费
70%
10
小儿脑瘫
药费及治疗费
70%
11
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药费及治疗费
70%
12
儿童免疫缺陷病
检查费、药费及治疗费
70%
特殊病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线单独计算,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床位费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60%。
在省级和省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0%,住院起付标准为元;在州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在州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8%。重大疾病病种和住院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床位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20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3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结算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以支付标准结算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床位费报销标准如国家、省级政策调整的,按调整政策执行。
(三)参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入22种重大疾病管理的病种为:儿童先心病及儿童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唇腭裂、甲状腺功能亢进、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毒症、重性精神病。
2.参保城乡居民住院第一诊断符合22种重大疾病病种(以下简称22种重大疾病),在限价范围内,不设起付标准,不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限制,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报销(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报销90%),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医疗机构按照《文山州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省、医院及限价费用标准》执行,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3.参保城乡儿童按照《云南省文山州城乡儿童先心病救治服务协议》,医院心脏外科手术住院产生的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60%给予报销补偿,超出医院承担。
(四)建档立卡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倾斜政策
1.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9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为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8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为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65%。
2.在省级和省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提高5个点支付达到65%,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0%。
3.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未达到70%的,在正常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行“二次报销”,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1.降低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由元降低到元。
2.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分段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达到30万元。
(六)生育分娩医疗待遇
参保的孕产妇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1)顺产:三级医疗机构及以上元,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元;(2)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及以上元,二级医疗机构2元,一级医疗机构元。
危急孕产妇(产科大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病〔妊高症〕、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住院救治报销补偿: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不设起付线,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80%报销补偿。
来源:丘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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