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11月9日孕妇金某因“停经28+周,下腹紧绷感伴见红4天”入住被告处待产,年11月12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娩出一男婴即原告郝某1。年11月12日原告因“胎龄28+5周。
出生后10分钟”入住被告新生儿科治疗。入院后予置暖箱、心电监护,先后给予辅助通气、高流量鼻导管吸氧、血浆及红细胞悬液补充凝血因子、纠正贫血等营养支持治疗,原告于年12月21日从被告新生儿科转到普通儿科治疗。
年12月29日在普通病房住院期间,原告母亲发现原告腿部异常,将情况反映给医务人员,医务人员进行摄片检查提示左股骨干骨折。摄片检查后被告医务人员告知原告父母,原告的左股骨干骨折已经有一段时间,骨痂已经形成,现在是畸形愈合状态。经过被告的对症支持治疗,患儿于年2月1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父母被告知骨折畸形愈合后回想起原告年12月18日在被告的新生儿科监护病房住院期间,拍摄的视频显示原告在监护病房婴儿床上右腿可以活动,左腿始终处于蜷缩状态,当时没有引起重视,事后明白当时已经骨折了,可以说是心痛不已、心如刀绞。
之后原告父母多次带原告到南京、x就诊,儿骨科专家均认为错过了骨折的治疗时间,在已经畸形愈合的情况下,不宜打碎再愈合,只能是定期复查。但长骨的畸形愈合会带来很多隐患,如摔倒后断裂、双下肢不等长、影响关节功能等等。
患方认为原告出生时无左股骨干骨折,在年11月12日至12月21日住院期间因被告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原告左股骨干骨折,且骨折后没有及时告知,导致骨折部位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从而畸形愈合,现已经遗留有双下肢不等长,长骨成角畸形,给原告的现在及未来均造成重大影响。
三、被告x一院辩称
1、原、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2、对于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关于主要责任的认定,被告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但对于具体的责任比例,被告认为在75%左右。具体原因是原告是一个早产儿,所以其骨质骨骼的发育本身与足月生产的不一致,其本身容易产生这种骨折的现象,所以被告认为75%的比例比较公平;
3、被告亦支付了鉴定费元,希望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郝某1出生前在宫内为手足屈曲抱胸,下肢不可能处于伸直位,且无自发性骨折相关疾病,其左股骨干完全性骨折并移位,系外力所致,可以排除出生前在宫内形成骨折;根据骨折形态,系出生时或者出生后外力作用所致。
2、被告x一院对患儿郝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儿住院期间发生左股骨干骨折、丧失对患儿左股骨干骨折早期诊断、治疗的机会及患儿出院时左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力。
五、庭审意见
原告郝某1因早产等原因出生后即入住新生儿科治疗后转至儿科治疗,住院期间原告发生左股骨干骨折,被告在对郝某1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护理不到位、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原告新生儿股骨骨折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被告x一院承担85%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郝某1各项经济损失.37元。
司法裁判案例。